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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,人民法院是否应当继续审理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6-08-05 01:59)     点击:153

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,人民法院是否应当继续审理?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,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,人民法院受理后,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,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;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,视为放弃仲裁协议,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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